承诺套餐购机赠话费特惠加强版活动协议

承诺套餐购机赠话费特惠加强版活动协议

甲 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就 “承诺套餐购机赠费特惠加强版”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信守:

一、双方确认甲方以 (填写甲方移动电话号码)(全球通□ 动感地带□ 神州行B□ 神州行家园卡□ 神州行畅听卡□ 神州行5元卡□ 神州行升级版标准卡□)办理本业务。甲方办理本业务的手机IMEI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办理的方案档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促销活动内容:

1. 甲方在乙方指定受理渠道购买指定机型,参加本次活动承诺套餐,并在合约期内持续使用,甲方可获得一定的话费赠送,具体见第二条第3款。

2. 甲方可获赠一定的免费资源赠送____________档位;每月__________流量;连续赠送____________月。

3. 本活动38元/58元/88元/108元/158元/188元/288元/388元档位是承诺“和4G套餐”。18元/28元档位是承诺“飞享套餐”。

方案档位

合约期(月)

签约套餐(元/月)

承诺消费(元/月)

累计承诺消费(元)

累计赠送话费(元)

赠送话费(元/月)

承诺套餐购机赠费特惠加强版(388元12月方案)

12

388

388

4656

2328

194

承诺套餐购机赠费特惠加强版(288元12月方案)

12

288

288

3456

1728

144

承诺套餐购机赠费特惠加强版(188元12月方案)

12

188

188

2256

1128

94

承诺套餐购机赠费2017版特惠(158元12月方案)

12

158

158

1896

948

79

承诺套餐购机赠费特惠加强版(108元12月方案)

12

108

108

1296

648

54

承诺套餐购机赠费特惠加强版(88元12月方案)

12

88

88

1056

528

44

承诺套餐购机赠费特惠加强版(58元12月方案)

12

58

58

696

348

29

承诺套餐购机赠费特惠加强版(38元6月方案)

6

38

38

228

114

19

承诺套餐购机赠费特惠加强版(28元6月方案)

6

28

28

168

84

14

承诺套餐购机赠费特惠加强版(18元6月方案)

6

18

18

108

54

9

4. 本协议活动方案当月办理,下月1日起生效并开始计算承诺使用期限。

5. 每月承诺消费限当月消费完毕,过期作废,不累计至下月。

6.每月赠送流量限当月消费完毕,不能转赠,过期作废,不累计至下月。

7. 甲方确认手机及其附件外观完好,无破损。

8. 每个北京移动号码只允许参加一次活动。

9. 北京移动号码参与本活动后,是否能够参加乙方其他营销活动,以其他营销活动的业务规定为准。

10. 如果甲方之前办理过其他营销活动,且该营销活动有最低消费的要求,则甲方每个月的最低消费总额将是甲方办理所有活动方案最低消费的总和(本活动的最低消费额度由甲方办理的合约档位确定)。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如下:

1. 乙方对于符合条件赠送的话费不能用于通信账户支付消费及其他代收费业务,同时,此话费赠送不可退,不可转赠,不能打印发票。

2. 甲方承诺:保证业务合约期内机卡(即本协议的活动终端与手机号码)匹配使用,不出现终端与号码分开使用现象,且每个自然月至少有一次语音通话(不包括13800138000和10086),次月才能得到话费赠送和流量赠送。如果在业务合约期内,甲方机卡(即本协议的活动终端与手机号码)在一个自然月内没有匹配使用,或者没有任何语音通话,则次月不能获得话费赠送和流量赠送。(针对双卡双待机型,办理业务号码与手机IMEI绑定验证返还以手机号码在卡槽1中使用为准。)

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承诺持续使用“和4G套餐”或“飞享套餐”(仅适用于18元及28元档位),并且“和4G套餐”或“飞享套餐”(仅适用于18元及28元档位)的月费不低于实际办理的终端活动档位费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基于需要自行变更为更高月费的“和4G套餐”或“飞享套餐”(仅适用于18元及28元档位)。客户承诺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取消“和4G套餐”或“飞享套餐”(仅适用于18元及28元档位),不变更为低于本协议办理的终端活动档位费用的“和4G套餐”档位或“飞享套餐”档位(仅适用于18元及28元档位)。“和4G套餐”或“飞享套餐”(仅适用于18元及28元档位)各档月费所包含的资源以客户签署协议时乙方实际销售套餐为准。

4. 甲方承诺:在协议期内,持续使用乙方移动通信网络服务,不得办理销号、退费、转户、携号转品牌等业务,按协议约定执行相关内容至协议结束,否则甲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7款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赔付款作为违约金,赔付款的收取不影响甲方对其与乙方其他合同义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因甲方原因无法执行协议至协议结束,乙方不予任何形式补偿。

5.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保证上述号码在协议有效期内通信费总额不低于表中对应协议期承诺消费总金额,同时每月通信费应不低于表中对应之月承诺消费金额(通信费不包括因未按时支付话费所产生的欠费违约金、信息费等代收费用,也不包括通信账户支付费用,下同)。

6.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每月消费额(不包含信息费、通信账户支付费用)不足月承诺消费额,乙方按甲方月承诺消费额进行扣除;如每月消费额超过承诺消费额,乙方按实际通信费数额向甲方收取费用,按照现行资费规定处理。在承诺使用期限内,若甲方帐户余额不足,乙方有权对该号码进行停机。停机期间乙方仍将按没有承诺消费额进行话费扣除。

7. 赔付款的计算规则为方案档位赔付基准额×赔付率。

12月期:

承诺消费执行时间

赔付率

赔付款

承诺消费执行时间≤2个月

100%

方案档位赔付基准额×100%

2个月<承诺消费执行时间≤6个月

60%

方案档位赔付基准额×60%

6个月<承诺消费执行时间≤9个月

40%

方案档位赔付基准额×40%

9个月<承诺消费执行时间<12个月

20%

方案档位赔付基准额×20%

6月期:

承诺消费执行时间

赔付率

赔付款

承诺消费执行时间≤2个月

100%

方案档位赔付基准额×100%

2个月<承诺消费执行时间<6个月

40%

方案档位赔付基准额×40%

甲方参加本活动所选择方案档位的赔付基准额为 。

8. 乙方有权根据各型号手机的市场情况对活动方案进行调整。

9.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手机“三包”规定,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办理换机和退机。甲方办理换机业务时须携带本协议原件以及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指定厅台办理;甲方办理退机时,视同甲方主动放弃本次活动物品,乙方不予任何形式补偿,协议同时终止。除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10. 在业务生效起协议周期内,甲方持有的本协议活动的终端若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新购或者维修,必须为同型号终端。如需要继续享受话费赠送和流量赠送,甲方需持新购机发票原件或者乙方指定的维修点开具的维修凭证,以及本协议原件、保修卡原件及新更换终端到乙方指定当地移动营业厅重新申请机卡配合使用(即新购终端的IMEI串号与本协议的手机号码进行匹配)。在终端更换当月,原有终端与相匹配的手机号码必须有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的语音通话行为,次月才会继续赠送话费和流量。

11. 后付费客户:甲方应于每月5日至下月4日与乙方结清上月的通信费用。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机,且甲方自欠费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欠费之日止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提供网络服务;欠费停机满60日甲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合同,并追索甲方欠缴的全部费用。

预付费客户:甲方应保证帐户余额充足,甲方号码处于欠费或保留期、保号期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停机,并每日按照未交款项的3‰(千分之三)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2. 对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及政府行为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3. 因第三方责任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1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乙方现行的《北京市电话通信业务入网服务合同》中的有关内容执行。

1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所涉及的活动自本协议生效次月1日(含)开始连续执行 个月,本协议有效期至上述期限月末日届满。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 双方因本协议引发的争议,应尽量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甲方确认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内容,签字或盖章后表明将完全履行本协议。

甲 方:

年 月 日

乙方(业务受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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